(一)判刑后发现精神疾病,罪犯或其亲属、监护人应及时向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精神鉴定申请。
(二)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委托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若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按规定申请保外就医。
(四)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遵守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病情好转符合收监条件时,做好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