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性质恶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珍贵文物损毁后果严重即构成本罪,既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首先国家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升其对珍贵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其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涉及珍贵文物管理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负责任的行为。最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界限和惩处标准,让工作人员清楚知晓失职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履行职责,减少珍贵文物损毁情况的发生。
认定此罪需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为过失,客观有严重不负责任致文物损毁且后果严重的行为,如导致一、二级文物或多件三级文物损毁。司法量刑会综合犯罪情节、损失及悔罪表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