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儿童脸部受伤,如地面湿滑无警示、设施有隐患等,商场担责,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若伤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担责;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商场担责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若监护人监护不力,监护人可能担部分责任。
(四)确定责任归属后,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