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主体身份,确认是否为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若不是此身份则不构成该罪。
(二)判断主观故意,查看其是否有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无故意则不构成。
(三)审查客观行为,看是否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情况,威胁和引诱有各自的表现形式。
(四)考量客体影响,确定行为是否对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司法公正造成损害。
(五)关注情节程度,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