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判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公款故意,可查看其是否有不想归还公款的表现,比如销毁还款记录等。
(二)客观“携带”认定:查看公款是否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下,不局限于随身带,若公款已转移到其能控制的地方也算。
(三)客观“潜逃”认定:通过调查行为人是否离开居住地、工作地,是否切断与单位或相关人员联系等判断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
(四)综合认定: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隐匿、销毁账目、携款躲藏,可认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