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遭遇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应及时向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停工留薪期。
(二)若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要积极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要清楚延长不得超12个月。
(三)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相应伤残待遇,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并准备好所需材料。
(四)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要保留好医疗相关凭证,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要求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