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司注销前依法进行清算且存在未了结诉讼,可要求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诉讼,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二)若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追究责任,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虽然规定的是担保相关,但体现了在公司主体资格变化及责任承担上,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与上述分情况追究公司注销后债务责任的处理原则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