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转让小产权房时,要确保符合所在集体的规定和程序,比如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等,以此增加转让的有效性。
(二)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要购买小产权房,避免因转让被认定无效而遭受经济损失。
(三)对于已购买小产权房的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遇到纠纷,可与卖方协商退款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小产权房一般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交易涉及的集体土地流转通常违反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