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重要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就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拒绝担责。
1.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担责时,保证人可书面或口头主张先诉抗辩权,表明主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自己不担责。二是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可在诉讼中提出先诉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待主合同纠纷经审判、仲裁并对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再决定是否担责。
2.不过存在限制,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建议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担责时,先明确是否存在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保证人则要准确把握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和时机,避免不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