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凭证,这些可作为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法院会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证据来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二)若有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即便未记载债权人名称,通常也能证明买卖合同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三)保存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体现双方就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的证据,可作为认定依据。通过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买卖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