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自然原因致房屋成危房被政府征收拆除的,可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了解补偿政策和流程,准备好房屋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以顺利获得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二)房屋因自身质量或达到使用年限,由产权人自行拆除的,无法获得补偿,需自行承担拆除费用。
(三)因他人侵权致房屋成危房被拆除的,收集好侵权行为和房屋损失的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