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涉外仲裁法律适用分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法可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则适用仲裁机构规则和仲裁地程序法;实体法遵循意思自治,未选择时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特殊情况适用我国法律,国际条约或惯例也可能适用。
法律解析:
在涉外仲裁里,程序法适用上给予当事人一定自主性,他们能自行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作约定,仲裁机构会以自身规则和仲裁地程序法为准,保障仲裁程序的规范进行。实体法适用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可自主选法,若未选,仲裁庭会综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不过,当涉及我国专属管辖或公共利益时,我国法律优先适用。同时,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在涉外仲裁中也可能发挥重要作用,可优先适用或作为补充。涉外仲裁法律适用情形较为复杂,若在实际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