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本人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分别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