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股权前,股东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若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就当作其同意转让。
(二)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