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方面法规如下,《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它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而“没收财产”则是《刑法》第59条中规定的刑罚附加刑之一,它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是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物,而“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财产”作为一种附加刑,实际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