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后期因未约定而产生纠纷。
(二)若发现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要及时收集相关损失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
(三)当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同样需收集实际损失证据,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四)在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守约方要注意收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证据,但索赔金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损失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