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通常为过失犯罪,一般无共犯情形,但存在特殊情况。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时,会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要构成此种共犯需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主体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其二,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其三,出现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的结果,且逃逸行为与该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指使逃逸体现指使者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与肇事人在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情节上形成共同故意,构成共犯。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一方面要加强对特殊主体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提升公众对交通肇事逃逸危害的认知,鼓励及时救助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