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承包情况:若遇到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只要承包方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发包方也接受,就可认定承包合同成立且有效。承包方可留存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如劳作记录、农产品交付凭证等。
(二)其他方式承包情况: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且一方接受对方履行的,合同成立有效。双方都应保留好各自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证据。若一方否认合同,另一方需积极收集能证明双方达成承包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