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时,若想行使知情权,可书面正式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的要求,若公司拒绝,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向法院起诉。
(二)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投反对票后及时向公司提出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的请求,若协商不成,收集好相关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起诉。
(三)遇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或程序违规,收集决议违法违规的证据,向法院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
(四)若公司合法权益受他人侵害且公司怠于起诉,符合条件的股东准备好公司权益受损及公司怠于维权的证据,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
(五)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收集公司经营困难的证据,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