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需确保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足,被告人承认罪行且对指控犯罪事实和适用简易程序均无异议。
(二)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依法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的案件。
(三)当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部分精神病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