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累犯个人而言,在服刑期间要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监狱组织的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
(二)努力争取立功表现,比如在生产劳动中积极创新提高效率,或者在发现其他服刑人员违规、有危险行为时及时报告等。
(三)监狱等执行机关应建立更完善的累犯减刑考察机制,详细记录累犯在服刑期间的各种表现,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