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股东自身而言,若不想被认定为主犯,应避免参与诈骗犯罪的策划、组织或指挥活动,不积极实施诈骗行为,不提供关键支持。若只是挂名股东,要保留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证据,如未签署重要文件、未参与决策会议等。
(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判断股东是否为主犯,要全面调查股东在诈骗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地位和作用,收集相关证据,不能仅依据股东身份就认定为主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