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要明确自身权益,知晓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以及可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
(二)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关注征收方是否及时、合理安排新宅基地。
(三)选择安置房时,监督征收方按合法房屋面积进行合理置换。
(四)选择货币补偿,了解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资质,确保补偿包含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