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重庆荣昌区无房户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符合条件的还可获得住房安置相关补偿。具体如下: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土地补偿费的80%发放给承包经营户,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安置补助费按35000元/人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有结余或不足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或由区政府安排资金补足。
-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和建设用地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涉及征收林地的,按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按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补偿。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以实际清理丈量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 住房安置补偿:若符合住房安置对象条件,可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每人30㎡标准,自建住房补助标准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并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宅基地补助。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符合规定的,可申请增加15㎡建筑面积的住房。安置房安置按规定价格购买相应面积,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3200元/㎡)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若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或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农村住房的,其被搬迁的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