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书。”上述两个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便具体操作。《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