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让人知情的情况
公司可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能让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二)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
受让人可向转让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