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要证明男方婚姻期债务为共同债务,可收集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消费记录、共同经营生意的合同及资金流向等证据。
(二)若女方认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对于男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债,可提供家庭收入足以满足日常开销、自己对债务不知情等证据。
(三)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姻期间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债务承担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