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若遇到公司不合理强制收购股份,要查看是否符合特殊收购情形,如不符合可拒绝。
(二)当公司出现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等情况且股东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反对相关决议时,可主动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份。
(三)若与公司就收购股份无法达成协议,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