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生土地纠纷,要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尽快提起诉讼,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如果土地纠纷涉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无需担心三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可在合适时机主张权利。
(三)若权利受损害已超过二十年,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