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达到基本立案数量标准,若滥伐林木达到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或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通常应立案追诉。需注意林区与非林区数量标准可能有差异。
(二)若滥伐林木接近上述数量标准,但存在滥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也应立案追诉。
(三)涉及该罪名时,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滥伐林木接近上述数量标准,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