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第二十条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一、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二、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 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 进行身份确定, 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 进而出具公证书。
三、二者区别
1、时间不同
遗嘱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而继承权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后,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的。
2、主体不同
遗嘱公证是遗嘱人本人启动的,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见证。而继承权公证一般是继承人启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