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资产严重不足的情况,债权人要密切关注企业资产清算过程,监督资产变现价值评估的公正性,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表达自身诉求。
(二)当企业资产难以变现时,债权人可推动企业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产权纠纷等问题,促使资产顺利变现;也可考虑将特殊资产进行合理整合或寻找有需求的第三方接手。
(三)面对债务规模过大且增速快的企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前可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限制企业过度举债;破产清算时积极配合清算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