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追偿权利:若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其追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二)确定计算起始时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若为分期履行,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未确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三)掌握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照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来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