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执行法院未按规定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执行措施,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纠正,等待法院审查并及时纠正。
(二)在执行和解时,要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履行期限等内容,保障协议顺利履行,防止后续产生纠纷。
(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可要求法院出具执行结案证明,确认执行程序终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