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判刑的罪犯来说,要明确不同刑罚种类减刑后的最低服刑期限。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应知晓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在服刑中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时要有此预期。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要知道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以此规划自己的服刑改造计划。
(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刑的,要清楚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且不包括死缓执行期间。
(四)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缓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需明白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安心服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