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若曾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历,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五年内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再次实施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防止构成一般累犯。
(二)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一般累犯,需仔细审查其前罪刑罚执行情况以及本次犯罪时间等关键信息。
(三)法院在量刑时,应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法定刑幅度内,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构成一般累犯的犯罪嫌疑人合理从重处罚,既不能过度加重,也不能忽视累犯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