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另一方要及时收集相关病历、伤残鉴定等证据,证明对方已不具备抚养能力。
(二)当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时,可通过收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报警记录等,证实存在上述情况。
(三)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应让子女表达真实意愿,必要时可由子女书写意愿书或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
(四)出现其他正当理由如原抚养方失业、迁居,需提供失业证明、迁居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抚养关系,若协商不成,准备好上述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