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这是基于保障诉讼程序及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考量。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法定情形的对象,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司法需求与特殊情况。
2.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况,公检法机关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确保决定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3.决定监视居住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需做好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和管控工作,既要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又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公检法机关加强沟通协作,确保监视居住决定的准确性;公安机关提升执行能力和监督水平,维护好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