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应在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严格遵守规定不予减刑,以此督促其认真改造。
(二)若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监管部门要核实罪犯履行能力,对于有能力却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在其申请减刑时从严审查。
(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的二年内,严格按照规定不适用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五条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二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