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正常审限是六个月。若有特殊情况,可先经法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对民事判决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对民事裁定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三)在案件审理中,公告、鉴定、双方和解、处理管辖异议及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