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遗嘱人行为能力。查看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时是否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若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遗嘱无效。
(二)核实意思表示真实性。调查遗嘱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若有则遗嘱无效。
(三)审查见证人资格。确认是否有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判断危急情况及后续。确定遗嘱是否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以及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是否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若能则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