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提存后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等非提存部门过错原因毁损、灭失,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同时仍需负担提存费用并可获得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
(二)若因提存部门过错致使标的物毁损,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提存部门保管不善的证明材料、标的物毁损的照片等,向提存部门提出赔偿要求,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