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应明确收房后即便房屋空置,基于物业服务的公共属性,也要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拒付。
(二)若业主对物业费有疑问,可先查看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条款,若有特殊约定按约定处理。
(三)若与物业在物业费上存在争议,可与物业协商沟通,尝试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