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拆迁方友好沟通,清晰表明自己对赔偿的期望和要求,尝试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补偿协议。
(二)若协商失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审查拆迁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三)对复议结果不满,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不经过复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起诉,借助法院司法审查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