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房屋超出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标准的情况,被执行人可积极配合法院,接受置换房屋,以满足基本生活居住需求。同时,要关注置换房屋的相关权益,确保其符合基本生活标准。
(二)若申请执行人按规定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被执行人应理性看待房屋被强制执行,与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保持沟通,保障自身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