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恶意抢注商标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看申请人主观意图,若其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仍抢注,像与在先使用人有业务往来、合作关系或处于同行业还进行抢注,可认定恶意。
(二)考察商标使用情况,若申请人注册后不实际使用,通过转让、许可获利或阻止他人使用以不正当竞争,可作为恶意抢注证据。
(三)结合商标独特性与知名度,商标有较强显著性且有市场知名度,他人无合理理由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构成恶意抢注。
被抢注方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异议,已注册的可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