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一般无效,但事后被伪造签名股东追认或涉及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交易时可能有效,股东发现可起诉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成立的关键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伪造股东签名,意味着该股东未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决议形成存在重大瑕疵,所以通常这样的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然而,若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事后追认决议,表明其认可决议内容,决议就可能有效。另外,当公司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该决议的合理信赖进行交易,为保障交易安全,决议效力不会因签名伪造而绝对无效。当股东发现股东会决议存在伪造签名情况,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股东会决议方面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