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应及时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二)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但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三)要留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和期限,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十八个月。
(四)确保自身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利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