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自身是否符合对象条件,不是累犯,也不是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核实刑期是否达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要实际执行13年以上;若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此刑期限制。
(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悔改表现,以证明自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配合考虑自身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服刑表现、身体状况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