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但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约定权,不过也受国家规定的约束。
(2)若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保障了当事人在无约定情况下的合理利息诉求。
(3)利息的起算时间以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准。当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时,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状态确定,已交付的以交付之日起算,未交付的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既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起算。
(4)索要利息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凭借合同、结算文件等证据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提醒:
在处理工程价款利息问题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的解决方案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